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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好干部“保驾护航”擦“污垢” !

来源:榆林市榆阳区鱼河峁镇人民政府 作者:谢宁 发表时间:2018-12-19 11:15 点击量:57

近日,山东省通报了7起澄清党员干部受到不实举报的典型问题,为这些受到诬告、错告的党员干部正名,获得了广大干部群众点赞。(《党员干部被错告诬告怎么办?》中国组织人事报11月23日)木秀于林,风必摧之;堆出于岸,流必湍之;行高于人,众必非之。人间正道是沧桑,在反腐高压态势的当下,一些别有用心者诬告陷害造谣干事创业的好干部,导致单位人心惶惶、乌烟瘴气、管理失序,助长了诬告陷害造谣者的嚣张气焰,让好干部流汗又流泪,长久下去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非重拳惩治不足以激浊扬清,非猛药去疴不足以澄清视听,只有让诬告陷害造谣者付出代价,才能还一个风清气正的良好工作生态。

以担当激励担当,为干事创业务实的干部撑起“保护伞”、吃下“定心丸”。越是敢于担当、敢于负责、敢于碰硬者,越容易触动一些“小人”的奶酪,越容易被诬告陷害造谣。在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形成的当下,少数别有用心、无视党纪国法者出于嫉妒、私利、转移掩饰自己贪腐行为的心理,捕风捉影,捏造事实,混淆是非,诬告陷害造谣党的好干部。一位刚参加工作的基层干部,在工作中兢兢业业,敢闯敢干,不到一年却被人诬告,由于百思不得其解、心理负担过重,在去往纪检部门接受调查的途中与大车相撞发生车祸,还好年轻干部没事,最后纪检部门调查后发现年轻干部不仅没有匿名诬告者反应的任何问题,还是工作中勇于思考、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闯将,险些丧失一名好干部。调查后年轻干部心有余悸,担心自己以后即使被澄清也不会被组织重用,而且不管事实真假,调查后别人就会对诬告者打上问号,质疑是不是有问题,有的干部怕惹事,明知被诬告也会主动远离被诬告者,害怕“小人”盯上自己,周围的环境就会导致被诬告者引发思想困惑,挫伤干事创业的积极性,破坏单位较真碰硬的务实氛围。这种情况下,相关纪检部门必须出面澄清,还被诬告者公道和清白,撑起组织强大的“保护伞”,在以后的工作中甚至可以考虑重点培养此类干部,为有担当有作为的干部吃下“定心丸”,让干部们深信,不管遇到何种“小人”,都不怕,只要干事创业背后就有强大的组织保障。

以负责促进负责,为诬告陷害造谣的别有用心者戴上“紧箍咒”、扬起“问责鞭”。举报,多少罪恶假汝之名以行。实践证明,诬告陷害造谣者,往往在工作中是拉帮结派、结党营私的团伙,在社会中是欺善怕恶、危害百姓的黑恶分子。举报,必须要有可靠的事实依据和线索,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问题,是非常严肃的政治行为,要心存敬畏。古人云:畏则不敢肆而德以成,无畏则从其所欲而及于祸。诬告陷害造谣者是无畏党纪国法的具体表现,是对政府权威性的践踏;是对信访举报监督权利的滥用,造成纪检监察资源的浪费和损失;是单位风清气正务实工作作风的蛀虫,干扰正风反腐的有序推进。 诬告陷害造谣行为触碰道德底线,违反党纪国法,正因为举报具有政治、政策、法律的属性,所以

诬告陷害造谣也必须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据学习时报《严肃查处诬告陷害干部行为》一文汇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要用党纪国法建立起诬告陷害造谣的严惩机制,新时代不能有“窦娥冤”,更不能容忍诬告陷害造谣“零惩罚”,不能让干事者流汗又流泪,这是底线,触碰必须要付出代价,要扬起“问责鞭”,让别有用心者心有所畏,从源头根治诬告陷害造谣之歪风。

为干事创业务实者“撑腰”,向诬告陷害造谣者者“亮剑”,画好监督体系良性循环的“同心圆”。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指出:“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及时为受到不实反映的干部澄清正名、消除顾虑,引导干部争当改革的促进派、实干家,专心致志为党和人民干事创业、建功立业。”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修剪良好政治生态中的“枯枝败叶”,也要培育好良好政治生态中的“红花绿叶”。“有诬必查、有冤必纠”,绝不放过一个无视法纪、为非作歹、横行霸道的黑恶分子,也绝不能冤枉任何一个敢想敢试、敢闯敢干、敢于碰硬的“潜力”干部,全社会要同心同德共同促进形成支持改革者、鼓励创新者、宽容失误者、保护干事者、严惩诬告者的鲜明导向和良好氛围。(编辑/霍琴 责编/杨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