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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培养提升特色农业人才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09-04 12:09 点击量:35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特色农业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农业现代化,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榆发〔2012〕8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发展现代特色农业为主线, 大力实施科教兴农、人才强农战略,努力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精干高效的农技队伍;以提高农民科技素质、职业技能、经营能力为核心,加快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条  计划五年内培养提升农业技术人才6000,其中农业技术人员1000名,职业农民5000名。

第四条  培养提升特色农业人才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农业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培养对象

第五条  本办法所培养提升的特色农业人才,是指在我市从事农业科研、推广的农业技术人员和以种养大户、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农业企业负责人等为主的新型职业农民。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六条  农业技术人员

(一) 计划每年培养提升200名农业技术人员。采取专题培训、异地研修、集中办班等方式,重点培养市、县、乡农业技术推广骨干人才。参与培训的人员应具备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含大专)、农艺师以上技术职务(含农艺师),年龄一般不超50周岁。培训完毕,由培训单位颁发培训结业证书。培训结束后每人撰写一篇专业论文。

1、紧缺人才培养,依托市委组织部相关培训项目,由市农业局组织,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成教学院培训,每期50人,培训时限为1—2个月。

2、异地研修,以培养各专业领域学科带头人、领军人才为目的,每年按专业组织5批,每批10名,研修时间为7天左右,着重学习现代农业发达地区的先进理念、先进技术、先进模式,更新知识,开阔视野,增长才干。

3、集中办班培训,以培养农业技术骨干人才为目的,分专业培训。由市农业局组织,榆林农校、市农干校负责培训,聘请市内外专家、学者讲授。由培训单位建立培训档案,并报市农业局备案。每年举办2期,每期50人,培训时间为5天,采取理论讲授、实训、论坛交流等方式,每期培训完毕,评选优秀学员10人,由市农业局颁发荣誉证书。

(二)建立完善阵地,充实农业技术人员队伍,保障农业技术人员基础培训。            

1、完成全市73个乡镇区域站建设任务,每个区域站配备7—9名专业技术人员。人员部分从现有推广单位中调配,部分从涉农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毕业生中招录,招录比例不得低于50%。对新招录人员,由县区农业局负责培训。

2、三年内配齐乡镇畜牧兽医站工作人员,加快解决有站无人的问题,乡镇畜牧兽医站人员主要从高校畜牧兽医专业大专以上毕业生中招录。对新招录人员,由县区畜牧局负责培训。

第七条  职业农民

(一)计划每年培训职业农民1000名,其中培训种养大户、农场主500名,培训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负责人等500名。

(二)每年分专业举办20期培训班,每期培训50名,培训时限10天。

(三)职业农民培训由市农业局组织,榆林农校、市农广校负责培训。

(四)培训单位对职业农民培训要建立详细的培训台帐,培训完毕对参训人员颁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  人才工作创新项目  

(一)结合现代特色农业产业项目建设,按照项目需求培养一批创新型专业技术人员,鼓励扶持一批技术集成配套农业科技成果,促进现代特色农业发展在全市形成“项目培育人才,人才创造成果,成果促进农业”的新型特色农业人才培育体制。

(二)鼓励全市农业系统专业技术人员,重点围绕马铃薯、玉米、蔬菜、小杂粮、果业、农作物种业、土肥、植保、农村能源等专业,积极申报农业研发、推广项目,实行项目承包制、主持人负责制、经费包干制。通过实施科技项目,打造精干、高效、创新、拼搏的精英团队,从而提高技术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由市农业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筛选出30个项目予以立项。经论证予以立项的项目,每项可获得10万元资助。

 (四)由市委组织部委托市农业局按照一般项目运作程序组织年度检查验收和终结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优先推荐申报成果奖项;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从本年度开始不再予以专项支持。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九条  农业技术人员培养提升所需费用,在市委组织部“紧缺人才培养工程”和市农业局农技人员培养专项经费中列支。市委、市政府每年安排500万元农业专项经费,其中200万元用于职业农民培训,300万元用于农业科研、推广项目。

第十条  由市农业局组织制定特色农业人才培养提升管理及考核办法。

第十一条  逐步组织开展职业农民的技能鉴定工作。 对已通过职业技术培训的农民给予资格认证,对获得资格认证的职业农民,优先提供项目、资金和农业技术服务。

第十二条  对积极参加特色农业人才培养提升并取得优秀成绩的农业科技人员,在职称晋升、评先树模、提拔使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提高农业科技人员下乡补助,由每人每天10元提高到每人每天50元。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榆林市农业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