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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榆林市委 榆林市人民政府 关于引进培养高层次紧缺人才的若干规定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09-04 12:04 点击量:45

榆字[2009]51号

 

为了适应榆林经济社会跨越发展和实施“科教引领、创新转型”战略对人才的需求,加快推进“三大建设”,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特对引进培养高层次紧缺人才做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述引进培养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对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带头人;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推进“三大建设”紧缺急需的各类人才。

第二条  坚持人才优先发展的理念,抓住国家扶持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及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人才发展机遇,积极鼓励采取多形式、多途径引进培养高层次紧缺人才。

第三条  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 ”的原则,积极采取柔性人才流动方式,鼓励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榆工作或从事兼职、咨询、讲学、研发等活动,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办厂或从事其他专业技术服务工作。

第四条  优化创业环境,进一步提高引进人才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为他们提供相应的能够发挥作用的职位和职务,真正做到用事业留人,用待遇留人。用人单位要建立单位领导与引进人才的联系制度,对引进人才要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思想上沟通,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对他们在工作、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研究解决,为他们早出成果、多出成果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五条  构筑人才发展平台,引进培养各类高层次紧缺人才。

(一)充分利用中省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的政策和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引进3-5名金融、能源化工等领域的海外高端人才,对我市高层次紧缺人才队伍的发展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实施“大学生服务企业计划”。每年通过公开选拔、选聘等方式,选派200名应、往届大学本科毕业生,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开展支企活动,签订三年服务合同,相关待遇参照大学生村官执行。

(三)建立大学生创业园。鼓励和支持事业、企业等经济组织创办大学生创业园。重点引导大学生到市县(区)设立的科技、产业园区创业。每建立一个大学生创业园,给予大学生或创业团队5-10万元资助。同时还可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创业优惠政策。组织、人事部门要制定相关管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大学生创业园的综合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建立“专家工作站”。依托榆林市高级人才创业活动中心,积极鼓励各类产业园区、重点企业、重大工程项目,建立“专家工作站”,以多种方式吸引市内外各类人才进站,从事项目研发、人才培养、技术攻关等方面的工作。进站工作的专家可优先担任某专业领域的首席专家、工程中心主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企业可针对项目、课题选择专家入站,及时转化研究成果并优先享有技术使用权。组织、人事部门做好管理和跟踪服务。每建立一个“专家工作站”,市财政一次性给予20万元建站启动资助资金。进入“专家工作站”服务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市财政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的项目启动补贴,建站企业应给予一定比例的匹配资金。

(五)实施“高层次紧缺人才培养工程”。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市上拿出1000万元启动资金,做为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培训经费,与国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签订3-5年培养协议,在现有企、事业单位和未就业的大学生中每年选送200人,重点围绕资源环境、能源化工、金融管理、城乡规划管理、现代特色农业等五大领域,定向培养紧缺人才。具体事项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企业予以实施。

第六条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定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享受市政府发放的10万元—60万元的住房货币补贴,具体数额由组织、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根据其服务年限、专业技术职务等相关资格条件确定,分年度支付,期间离开我市的,从离开当年停止支付。

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由市财政负担;县区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由县区财政负担;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货币补贴,属市直管理或在市级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的企业,由企业和市级财政各支付一半;属县(区)管理或在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企业,由企业及县区财政各支付一半。 

第七条  经组织、人事部门审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与用人单位签定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每月可享受1000-10000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所需经费,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拨付。企业单位可按照不低于以上标准参照执行,所需经费按规定摊入成本。

第八条  对引进到市直事业单位工作,并承担省级以上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院校科研任务的人才和携带高科技开发项目,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创办领办高新技术领域的合资合作或独资项目等人才,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根据其学科领域研究项目的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在本单位或从科技部门管理的专项经费中给予10万元-100万元的科研资助经费。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博士或硕士实验基地。对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基地建设资助。鼓励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引进博士后研究人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博士后科研站两年期间,市政府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的项目启动补贴,建站企业应以不低于1.5倍的比例匹配资金。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留在我市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市政府给予一次性10万元项目启动经费。

第十条  以兼职、讲学、咨询、进行科研与技术合作等柔性方式引进或初到我市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由政府和用人单位免费提供住房。

第十一条  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紧缺专业的特殊人才或持有重大开发价值技术项目的人才,可低职高聘,贡献突出的可按有关规定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凡引进高层次人才符合条件的,不受到时间限制,可及时申报评选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有突出贡献专家、拔尖人才工程等。非公有制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不受单位编制、进人计划、岗位设置的限制,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应当为其及时办结编制和调动相关手续。本人及其家属不愿意落户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所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配偶的就业由组织、人事和编制部门妥善安置,有正式工作单位的,可根据原工作性质安置到我市对口单位工作;没有工作单位的,可根据实际情况优先推荐就业。符合就业条件的子女可在我市优先解决就业。随迁子女入托入学(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可自由选择学校,市、县(区)教育部门积极协助办理相关手续,就读学校不得收取政府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医疗保险制度和每年体检制度,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第十五条  所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因流动原因被原工作单位辞退的,人事部门可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及时办理重新建档手续,承认其原取得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落实相应待遇,连续计算工龄。

第十六条  企业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工资待遇、参股形式及分配方式,均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事业单位按有关规定引进聘用紧缺的管理或专业技术人才,由用人单位与本人协商确定岗位、薪金。

第十七条  整合各类人才信息资源,建立高层次紧缺人才库。各县区和主管部门每年定期为组织、人事部门提供高层次紧缺人才信息,组织、人事部门编制我市高层次紧缺人才培养和引进需求目录,定期向海内外发布需求信息,引导供需对接。

第十八条  注重培养发挥本土人才的作用。通过建立高层次人才库,采取提供特设岗位、返聘等方式,用好用活现有人才,使本地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得到合理的使用,发挥更大的作用。

第十九条  加大“榆林市杰出人才贡献奖”奖励力度,对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高层次引进人才进行重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人奖励10万—100万,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奖励,组织、人事部门具体实施(评选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条  建立以用人单位为主,市、县(区)两级财政共同分担,社会力量广泛支持的多渠道、多层次引进高层次人才经费投入机制。设立榆林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专项资金。市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重点支持高层次紧缺人才的引进、奖励、培训和扶持。各县(区)和用人单位也要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本地区、本单位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和人才开发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上述人才引进培养工作中的具体事宜,由组织、人事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专门工作小组负责研究审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关优惠政策。市直各有关工作部门要结合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