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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培养提升教育人才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管理员 发表时间:2018-09-04 12:10 点击量:4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培养提升中小学教育人才,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榆发〔2012〕8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教育强为目标,大力实施教育人才带动战略,构建具有榆林特色的中小学骨干教师人才体系,造就一批名师和学科领军人才并充分发挥其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努力形成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优秀教师群体,推动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第三条  按照“认真筛选、精心培养、严格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施对教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力争用五年的时间,培养700名教学能手、300名学科带头人、50—100名榆林名师。

第四条  培养提升教育人才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市教育局会同组织、人社等部门成立榆林市教育人才骨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教育人才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养提升对象及评选程序

第五条  培养提升的范围和对象是教育系统在职一线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电化教育机构、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在职教师。

第六条  教学能手的选拔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学科带头人的选拔认定每两年组织一次,榆林名师的选拔认定每三年组织一次。

第七条  教学能手由学校推荐、县区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市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通过专业测试和课堂教学考核(即赛讲)的办法进行;学科带头人,由县区主管部门推荐,市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认定。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拟定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教育、人社部门联合发文命名,颁发荣誉证书。榆林名师由县区推荐,市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建议人选,报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提交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拟定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委、市政府发文命名,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为保证榆林教育人才建设新旧体系的有效衔接,2011被认定为级教学能手的教师,按现行管理办法直接纳入新的教育人才骨干体系。

第九条  教育人才评选前市上成立评审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制定专项评审方案和相关细则。

第三章  培养方式

第十条  根据榆林市实际,将教育人才培养提升分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榆林名师的重点打造;第二层次是学科带头人的重点培养;第三层次是教学能手的培养选拔。原则上下一层次的优秀者为上一层次的培养选拔对象。

第十一条  对榆林名师人选重点进行教科研能力提升、教育教学模式创新及教育思想的总结提炼;对学科带头人人选重点进行教学水平及教研能力的培养提升,课堂教学风格的总结推广;对教学能手重点进行课堂教学水平的提升培养,支持其进行教改实验。

第十二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基于教育人才人选已有水平,采用导师个别指导与集体培养相结合、集中研训与分散研修相结合、定期研讨与跟踪指导相结合、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自修与研讨交流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培养。

第十三条  教育人才人选每五年接受不低于360学时的在职培训。切实加强市、县、校三级培训基地建设和与教育发达地区对口交流工作选派一批教育管理干部和教师到教育发达地区挂职培训;统筹利用培训、教研、电教等有效资源,提升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调动广大教师不断提高学历学位的积极性,鼓励教师在合格学历的基础上继续深造,全面提升教师队伍学历层次。

第十四条  各县区、各学校要结合实际做好教育人才培养工作,丰富校本研修内容,搞活教研师训工作,促进本区域、本单位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提升。

第四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五条  发挥学科示范引领作用。获得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榆林名师的教师在自身工作岗位上要较好地发挥应有的示范、引领和榜样作用。教学能手每年承担校际公开课、示范课不少于3节次的同时,按照市、县区安排承担必要的公开课、示范课;学科带头人、榆林名师每年承担的市级示范课、展示课或学术讲座不少于6节次。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榆林名师每年向市优质数字教育资源库提交不少于3个优秀课堂实录和教学案例。

第十六条  指导青年教师专业成长。能主动承担起指导和培养新教师和其他青年教师的责任。教学能手、学科带头人要与1-3名青年教师签订“结对帮培”协议,开展“传、帮、带”活动;榆林名师要担任本县区或本市青年教师的指导任务。

第十七条  开展教育教学课题研究。要自觉开展教科研工作,积极承担上级布置的重点课题研究工作,并获得成果。榆林名师每年要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一份有价值的学科建设调研报告或政策建议。鼓励并资助名师设立网上工作室。

第五章  管理和考核

第十八条  实行市、县、校三级管理,建立教育人才档案,认真记载其主要活动和业绩及考核奖惩情况。学校负责日常管理与考核;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考核工作的监督与审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备案;市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全面指导,并进行抽查,发现违规现象将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考核结果作为评优树模、晋职晋级、享受奖励待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待遇和奖励

第二十条  市财政设立教育人才骨干体系建设专项经费,按月划拨教书育人津贴。授予榆林市教学能手荣誉称号,享受市级教学能手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授予榆林市学科带头人荣誉称号,享受市级学科带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授予榆林名师荣誉称号,享受榆林名师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第二十一条  给予榆林名师每人市级奖励10万元,县级名师奖励5万元,分五年等额发放,由榆林市人才工作专项资金列支。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设立榆林市教育人才工作专项经费。每年安排100万元用于教育系统人才工作的资助和考评奖励。每年选派一批45岁以下有发展潜力的教师到国内一流名校观摩学习;鼓励教育人才开展学术研究交流活动,市上根据学术价值给予活动经费30%—60%资助。

第二十三条  教育人才不重复享受本细则明确的津贴,同一对象在符合多项津贴时按最高金额拨付。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待遇奖励。

(一)不在教学一线岗位任课(教研员、电教人员除外)或岗位工作量不足的;

(二)因解聘、调动、退休等原因,已不在本市教育系统工作的;

(三)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的;

(四)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有关规定或不履行义务和职责,不参加年度考核的或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安排专项资金,强化工作职责,确保榆林市培养提升教育人才计划的全面落实。要将教育人才的评选、培养和管理工作情况列入单位年度考核,作为主要领导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榆林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